国内城镇体系规划有哪些规定?
中国以往的城市总体规划基本上是以单个城市的合理发展为目标制订的,城市发展的区域研究常常受到忽视。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就城市论城市”的城市规划不符合城市的本质特征。本世纪80年代,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在中国不约而同地掀起了热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也应运而生。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十分重视发挥城市的作用,提出“要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为中心,带动周围的农村,统一组织生产和流通,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依托的各种规模和各种类型的经济区”。而且在这种指导思想下,1983年以来,大面积推广了“市带县”和“整县改市”的行政体制。这时,市政府的管理对象已经不是单个城市,而是一个相当大区域的城镇群体,各市领导为了指导全局,客观上对城镇体系规划提出了要求。
1984年公布的中国城市规划条例第一次提出:“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布署城镇体系”。随后,地理界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积极进行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
1989年底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一步把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尺度向上下两头延伸,明确规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分别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中国已经形成一套由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组成的空间规划系列。城镇体系规划处在衔接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地位。城镇体系规划既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区域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体系规划应以区域国土规划为指导,但它又以其特有的综合特点充实国土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的主要成果综合规划有极密切的联系,组成区域经济与社会开发的总体结构。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和修订应以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部分也可以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
正常情况下,如果国土规划先行一步,先有国土规划大纲,明确了区域资源利用和经济开发方向,提出重点开发地区,落实主要规划项目及布局意向,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量则相对减轻。有时因条件限制,城镇体系规划超前进行,则基础资料调查和分析都需从头开始,工作量就相当大。在这种情况下,城镇体系规划可以成为国土规划的前期准备,反过来为国土规划提供基本思路。
城镇体系规划要达到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组织体系内各城镇之间、城镇与体系之间以及体系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各种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相互联系,运用现代系统理论与方法探究整个体系的整体效益。在开放系统条件下强化体系与外界进行的“能量”和物质交换,使体系内负熵流增加,促使体系向有序转化,达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最佳的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①虽然相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来说,它是更为粗线条的,但却是战略性的,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