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行业松了一口气。”上海一家pe机构的副总说。
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次会议涉及诸多税收利好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涉及创投基金:确保创投基金税赋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也就是说,创投还按20%征收。
“创投行业的日子不好过,募资比较困难,大资管新规等要求下对资金来源是个很大的冲击。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加上税收提高,可以说对行业就是重创。”北京一位常年关注pe的律师表示。
基金业协会认为,国务院常务工作会关于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的决定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20%税率不变
上周,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税的政策,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规定,收入部分(包括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所获得的转让款项)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超过人民币10万的部分即按照最高的税率35%征收。而且,基金过去历年的税收也需按新标准追缴。
“这个消息出来后,主要是有两个影响。第一影响是很多人担心,原来已有的基金,税收要追缴,比如原来1个亿的基金,退出是2个亿。按照20%缴税,而按照35%追查,是没有操作性的,因为钱已经分给lp了。对业内人士来讲,没有操作性。”杭州一家vc机构的创始人表示。
“第二个影响,今年创投行业是很困难的一年,本来大家已经没有信心投资这个行业,对于很多lp的增量市场,也有很多的影响。对于新募集的过程中,听到这个消息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有关pe税率上浮的传闻在2012年便有争论。记者了解,2012年的一个传闻是,合伙制pe拟征收35%或40%的浮盈税。
“之前就已经有过讨论。我们觉得依据现行的规则,35%是符合税总的法规。但是按照行业发展需求,是不满足行业现状的。”上述北京pe律师告诉本报。
并且出于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部门文件(如金融办、招商局)的形式,在招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款中自行规定合伙企业如果是主要从事股权投资,自然人形态的有限合伙人(lp)分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时制定这个政策是个人财产收益所得限定了有限合伙制的税收是20%。所以当时地方政府参考个人财产收益所得或者叫分红所得制定了20%的收税所得。从业内来看,20%要比35%更合理。”上述杭州vc创始人称。
“35%税率的立法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合伙制基金所得本质上是资本利得,并没有经营行为,从性质上更接近资本利得。按照这个逻辑,很多地方政府就按照20%来征收。”上述北京pe律师进一步表示。
呼吁立法完善税收
“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9月6日的国务院常委会上,李克强总理指出。
会议指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有利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扩大就业。
在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看来,一般理解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提的是“创投基金”,并非私募基金。
通常,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我觉得现在也很简单,只要把35%撤销掉就可以。也就是说按照原来20%、即维持现状执行就可以。”该杭州vc机构创始人认为。
“不过还得看具体细则了以及部委最终的执行情况,希望这些选择能够足额执行。”上述沪上pe人士也表示。
对于“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样的表述,一位pe人士也分析,其中深意是两点:第一,为避免对行业造成冲击,要保持稳定;另一方面要按照保持创投税负不增的原则完善相关立法及政策。
“我认为这一次是个很好的契机,有希望借助这个机会,从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修改。比如对gp征收5-35%法理上是有依据的。不只是创业投资的税收,包括合伙企业的税收以及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税收。”上述北京pe律师也表示。
“也就是说创投基金仅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小部分。如果仅仅是针对创投基金,恐怕还不能解决市场当下的争议热点。另外,创投基金包含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不同的基金组织形式的税收需求也不一样,应该区别对待。希望能够配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出台,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王骏也认同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