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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地怎么确定?

2020/4/6 16:31:13发布20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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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地怎么确定?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代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j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代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代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代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代款人)一方,依照蕞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由代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代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代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代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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